為保障水產養殖業的健康可持續發展,確保水產品質量安全和生態環境安全,農業農村部就加強水產養殖用投入品監管工作發布通知,現節選畜牧漁業飼料銷售相關內容如下:
一、嚴格飼料銷售準入管理。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應加強對水產養殖飼料銷售企業的資質審核,確保銷售的產品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和規定。未取得生產許可證和產品批準文號的飼料,一律不得進入市場銷售。
二、強化飼料質量安全監管。銷售企業需建立完善的進貨查驗和銷售記錄制度,確保飼料來源可追溯、去向可查證。各地要加大對飼料中違禁藥物、重金屬等有害物質的抽檢力度,對不合格產品依法依規進行處理。
三、規范飼料使用指導。銷售企業在向養殖戶提供飼料時,應明確標注使用說明和注意事項,引導養殖戶科學合理使用飼料,避免過量投喂或濫用添加劑,減少對水環境的污染。
四、加強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。鼓勵飼料銷售企業自覺遵守行業規范,積極參與誠信體系建設。同時,暢通舉報渠道,發揮社會監督作用,對違法違規銷售行為及時曝光和查處。
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要高度重視水產養殖用投入品監管工作,加強與市場監管、生態環境等部門的協作,形成監管合力,共同推動水產養殖業高質量發展。